日照中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发布典型案爱体育- 爱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例

发布日期:2026-01-13 23:17:27 浏览次数:

  爱体育,爱体育官方网站,爱体育APP下载王某文为防止其名下房产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执行,与窦某某串通,捏造“王某文拖欠窦某某工程款 45 万元”的事实。2021年2月20日,窦某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当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王某文名下位于日照市东港区两城街道某小区的房产及储藏室。后二人经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虚假调解协议,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该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后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王某文、窦某某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线索遂立案侦查。

  本案是公安机关查明的涉执行虚假诉讼案例。王某文与窦某某通过串通捏造工程款债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并获得司法确认的操作,借助司法程序实现逃避其他债权人执行的非法目的,最终均受到了刑事处罚。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打击虚假诉讼并非法院“单打独斗”的工作,各司法机关乃至行政机关须形成合力,加强府院联动,打通信息壁垒、完善协同机制、强化联合惩戒,实现防范虚假诉讼源头治理,共同营造 “诚信诉讼、公正司法”的法治环境。

  张某某与费某某于1997年在某城中村各要得房场一处,各自建设了3间平房,费某某为上述两处房屋于2006年办理了房产证,分别登记在张某某及费某某名下。后该城中村进行了拆迁,张某某非该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费某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某某不能获得其诉求的拆迁利益。费某某为获取拆迁利益,伪造了房屋买卖协议并虚构了费某某于2006年6月15日从张某某处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后费某某指示张某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虚构的买卖协议并要求费某某返还拆迁利益,二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虚假陈述,因费某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费某某以该判决作为其对涉案房屋权属的依据以村委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费某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留置,在被留置期间其供述了进虚假诉讼的事实,张某某在公安机关亦陈述了其进行虚假诉讼的事实,公安机关遂立案。

  2017年至2019年,某劳务服务公司五莲分公司负责人廖某、孙某明知石材厂工人张某等数百人不符合投保条件,仍为其购买劳务派遣责任保险,在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异地单独购买团体意外险等。廖某、孙某等人利用工人受伤的事实,伪造证据,虚构张某等人是某劳务服务公司五莲分公司员工,以工人的名义提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骗取虚假工伤认定决定书、虚假仲裁裁决书后,向法院提起责任保险合同诉讼十余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经审理,法院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日照分公司支付张某等十余人理赔款150万元,廖某、孙某等人将大部分理赔款据为己有。

  本案是虚假诉讼与保险诈骗交织的复合型案件,凸显公检法协同打击虚假诉讼的力度,为跨部门联动治理此类违法犯罪提供了鲜活样本。检察机关核查后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保险诈骗犯罪线索,助力精准侦查固定证据;随后以保险诈骗罪提起公诉,为法院刑事审判奠定基础。针对原审错误民事判决,检察机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依法审判,撤销原审判决并对虚假诉讼参与人实施司法惩戒,形成“侦查 - 公诉 - 审判 - 纠错”的完整闭环。这种紧密配合既有力打击了犯罪,捍卫司法权威,更构建起防范此类犯罪的联动防线,彰显了司法机关全链条打击虚假诉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司法公信力的坚定决心。

  李某与王某系情侣关系,2020年5月至9月,李某因经营某项目曾借用王某的POS机向部分商户收取租金,双方产生多笔资金往来。后该项目失败,多名商户向法院起诉李某,部分商户亦前往王某的店里追讨租金。2022年4月,王某隐瞒款项线万元商户租金虚列为借款,形成虚假《对账函》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40余万元及利息。法庭调解中,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致使法院根据该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2022年5月,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李某名下唯一房产予以查封。

  2018年,韩某某因与他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缴纳100万元保全保证金,韩某某虽在该案中胜诉,但其因多起民事案件被强制执行。2023年1月10日,为逃避该100万保证金被其他案件当事人强制执行,韩某某与其女婿李某某串通,通过伪造借条的方式虚构其向李某某借款80万元的事实,由韩某某为李某某委托了律师王某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以李某某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韩某某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2023年1月12日,韩某某和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韩某某偿还李某某80万元借款及利息。2023年1月16日,王某某代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2月15日,法院将韩某某缴纳的上述100万元保证金执行,后过付李某某银行账户中,该账户一直由韩某某控制使用。

  岳某某实际经营汇成公司,2013年该公司为向高某借款,后未偿还。2014年1月,岳某某债权人高某将汇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汇成公司偿还高某本金164.5万元及利息,岳某某等人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12月,法院裁定对汇成公司所有的养猪场附着物及设备予以评估拍卖。岳某为在公司拍卖后获取非法利益,勾结苏某、代某某等人伪造虚假借条、欠条,并以人工费的名义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法院部门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岳某某等人通过虚构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利用人工费在企业破产时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达到侵占企业拍卖款的目的,该行为构成虚假诉讼。

  本案属于逃避担保责任类虚假诉讼案件。本案中季某某与蔡某除本案涉及的9万元虚假借款外,还存在多笔真实借款,双方均认可债权债务的真实性,结合借条、借款合同和银行流水,侦查部门难以区分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将虚假借款与真实借款理清,对于办理该类案件具有重要意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